4月27日,记者从《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通过地方立法,优化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体系,强化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置和运行,深化居家养老各方面要素保障,推动建设与自贸港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
海口市于2002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22年底,海口市6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已达到38.99万,占全市总人口比例的13.26%,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趋势逐步加剧,养老服务已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内容。在养老服务体系中,居家养老是我国传统养老模式,也是海口市绝大多数家庭和老年人的选择意愿。
《条例》共二十七条,进一步明晰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条例》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概念进行界定,以列举方式规定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精神慰藉服务、文化教育服务以及紧急救援、法律咨询等其他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条例》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三十平方米,且单处不低于三百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城区、已建成住宅小区和农村地区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且单处不低于二百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小区占地面积较小的,可以与周边住宅小区统筹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原地重建或者就近补建、置换。在重建、补建或者置换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以推进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为目标,规定实施公共环境无障碍和家庭适老化改造,鼓励捐赠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
扩大多层次服务供给,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协调发展,才能更好地满足居家老年人多元化养老需求。《条例》规定,海口市、区人民政府提供下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为常住本市的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定期免费体检;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高龄津贴;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月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失能护理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提供补贴;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此外,《条例》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提供专业化、定制化的居家养老服务。建设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打造“互联网+养老”服务新模式,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智慧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来源:海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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